第一条 监考员由考评员和考务员担任,并佩戴胸卡。
第二条 理论鉴定考场的考生座位要一人一桌间隔安排。技能鉴定考场的考生工位要适当隔离。
第三条 考生参加操作技能鉴定时要按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配用劳保用品。
第四条 考生要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和监督,尊重监考员。
第五条 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,并对号就位。将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上,以便查对。
第六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。开考前30分钟方可交卷或交件退场。
第七条 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(如钢笔、2B铅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等)和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,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。
第八条 考生答题除作图等必须用铅笔外,其它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,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外,不得在试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,违者一律不给分。
第九条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、考件分发错误或有严重缺陷等,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,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。
第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考场内保持安静,不准吸烟。不准随意走动,不准请人代考,不准抄袭、讨论、提示,不准传递、携带字条或交换试卷。操作技能考核,不准指导、提示或替人操作。
第十一条 考核中,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时,要经监考员允许。
第十二条 因停电、设备本身故障或其它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,考生应及时向监考员报告。考生由此而耽误的时间,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。
第十三条 考试终了时间到,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技能操作,考生交卷或交件后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论。
第十四条 考生进行技能鉴定操作时,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。要服从监考员的监督和指导,如不听劝阻,可令其退出考场。违章操作损害设备的,由本人赔偿经济损失。
第十五条 考生违反上述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扣分、试卷或考卷作废等处理。
第十六条 考试完毕,监考员填写考试记录。